1、分业经营管理制度的局限
按《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开办的中间业务限于: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代理保险。严格的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间业务的服务领域。比如与保险、证券业相关的新产品开发、代客理财及金融创新工具等收益较高的新兴中间业务。
2、硬件和软件都跟不上
中间业务的发展必须依托强大的电子化网络和资金清算系统。我国在这方面已有所投入,但仍显不足。如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的滞后,使自助银行、网络银行等依赖新技术的业务品种得不到有效开展。同时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金融人才。我国商业银行懂传统业务的人员多,熟悉中间业务的人少,尤其是从事技术含量高的中间业务,需要精通诸如法律、计算机、资产管理、金融工程技术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不能不制约中间业务的发展。此外,还存在信用机制不健全、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支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急待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