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能无障碍地读下来FIDIC条款吗?
很多人拿到FIDIC合同之后,不知道如何去“读”这个合同,最简单的目录索引都觉得困难。出现这种困难的主要原因是FIDIC合同的案例法体例编制方式。中国人习用大陆法体例编制的文件,阅读与检索习惯与案例法有很大的不同。初上手时,不能把握FIDIC合同思路,是正常现象。
用一个简单例子来说明一下两者的区别:
工程师听到报告说砼工程有点问题,想去查看一下。口头通知承包商派人一块去看,承包商回答:“昨晚刚打过砼,现在没人,请明天再来”。
如何查合同依据呢?
国内合同,第一反应是到合同的“质量”块去查相关规定,因为这样的事件是与质量相关的。这个检索思路就是大陆法体例将事项抽象到“原则”后的思路。按建设部示范合同文本(GF—1999—0201),这应该是第四章“质量与检验”第16条“检查和返工”第16.1款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案例法思路,不用将事项抽象到“原则”,直接什么事项就去查合同的相应条款。本例,首先看这个事是什么事?是工程师要去检查工程的“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这是FIDIC合同的第7条。其中工程师想做的事是“检验”,这是第7.3款。该条款规定是:
“雇主人员应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a)有充分机会进入现场的所有部分,以及获得天然材料的所有地点;(b)有权在生产、加工和施工期间(在现场或其他地方),检查、检验、测量和试验所用材料和工艺,检查生产设备的制造和材料的生产加工的进度。承包商应为雇主人员进行上述活动提供一切机会,包括提供进入条件、设施、许可、和安全装备。此类活动不应解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与职责。”
工程合同按“案例法”体例来编制,在国际上是一种传统。欧洲是大陆法体例的发源地,但几大国际通行的工程合同体系基本都以案例法体例编列。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项目的单件性。标准合同要良好匹配项目单件性,必须具有良好的条款可调整性。在大陆法体例的“原则性定义”夹缝中寻找条款适应项目的调整,没几个专业造价师、专业会计师、专业律师,不可能做得好。案例法体例完成同样级别的调整,就要轻松的多了。
案例法体例的文章阅读方式中国人还是要适应一下的。主要是调整一下长期形成的思维习惯。不要将事项归纳定性后再来索引,而是直接按“事项”脉络来索引,就可以了。调整合同也是同样的方法。案例法体例刚上手时会感觉有点别扭,在工程上实际用过以后,就会发现它的便利性。
关于目录,还有更深层的意义。目录实际是一个文章主旨的高度精简化的完整展示,同时又是一个思想由完全抽象向具体实践逐步展现的过程。
二、FIDIC合同案例法调整思路简要介绍
为建立一个基本思路,下面会对案例法体例调整合同的思路做一简单要介绍,其中用甲供材料的合同处理实例来解说。
按FIDIC官方的建议,合同调整在格式上要求通用条款不要改变,甚至建议使用复印件直接进入合同。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调整,都以专用条款的形式出现。通用条款完全不适用的情况也以“不适用”在专用条款中定义,而不是在通用条款中直接删除。FIDIC的这个做法,个人感觉倒不是FIDIC要强调自己的权威性或怎么样。FIDIC这样做的目的还是要尽量保全一种合同普遍层面上一种完整的“工程合约思路”。也即以FIDIC的标准合同形式,形成一个合约基准。任何对合约的调整,相当于对基准的偏离。有了这一杆“基准秤”,造价工程师掌握、操控、并相互沟通合约的“适应性偏差”,就是很容易的事。这对于合约当事人操作合约就极为有利。
合约基准的概念,对于工程项目开发方承包方往往都需要异地甚至异国操作,开发方与承包方又往往来自不同地域与文化这个工程现实来说,无论如何强调它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只有这样一个基准的存在,两个来自完全不同的地域与文化的合同当事人,才能够准确与一致地理解合同调整产生的“适应性偏差”。只有这个“基准秤”的存在,才能够“秤”出现实中千差万别的合同谈判所产生的各种性质事项的“斤斤两两”,也才能够最大可能地达成合同当事人的合意。
显然,建立这样一个“基准”,需要国家级别的协会或管理机构来做。我们国家的相关管理机构也在做相关的工作,不过,目前看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下面以甲供材料的项目需要,简要介绍下案例法体例合同如何完成合同相对应的调整工作,以介绍案例法合同调整的思路。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第4.20款,已经说明了雇主提供免费供应的材料的事项规定。但这条规定用来指导现场实际的甲供材料实施显然太简单了。如何调整合同规定呢?这就是看甲供材料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合同事项:
(1)甲供材有一个进入清单的价格问题。
甲供材也是工程投资的一个部分,应该在工程价格中反映出来。甲供材在中国也牵涉到工程税,不可能在清单中省略。这样在合同清单里就得说明甲供材进入合同的方式。但甲供材款项不是乙方应得款项,就有一个材料价款扣回的问题。上述事项就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款、第14.6款内增加相关甲供材与合同价款的包含关系,以及期中付款中扣回甲供材价款的方式。
(2)甲供材料进场后,承包商必然要有一个照管责任。
这个照管责任通常在“基本措施”文件中定义。内容包括承包商计划、雇主按计划提供、承包商接受、承包商接收后的照管、承包商使用甲供材的消耗等等。这样就需要在合同组件“基本措施”中做相应的调整。
(3)甲供材产生缺陷,就有一个维修问题。
为防止承包商以甲供材为由拒绝承担缺陷修补工作,就有必要在第11条中增加一款:由雇主提供材料引起的缺陷,承包商应无条件修补,相关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否则甲供材出了问题承包商不修了,引入第三方修理产生的一系列后续问题承包商也不负责了,这对于雇主来说,会非常的麻烦。
(4)按我们国家的规定,甲供材也需要按规定复试检验。
这个费用甲方可以承担,但事儿不能由甲方来做,必须由承包商来做。那这个事情就必须在第7.3款有所定义才行。
(5)一般来说甲供材也会存在一个与工程的接口问题。
比如面盆马桶澡盆与漏水口的接口、面砖排版与窗洞口的接口、幕墙与结构的接口等,这些接口一般都比较麻烦,雇主通常都希望将甲供材的这个接口问题交由承包商来消化解决。这样就需要增加一些合约限定。常规这块都在“基本措施”项目中定义,有时为了加强合约力度,也有可能在第4条“承包商”下面增加第25项“承包商对甲供材的安装负有责任”,在其中定义相关材料接口的问题。
(6)其他事项。
上述6步的合同调整,每次只涉及一个合同条款的修改,每次的修改又是独立的在本条款内修改,下一次的修改对上一次的修改几乎不产生叠加效应。对于一个合约思路清晰的项目管理者,完成这样一个合约条款的调整,连打字算在内,也许只需要1个小时就搞好了。这就是案例法体例的好处:只要合同事项脉络清晰,很少的一些合约工作就可以良好规范这些问题。
如果是大陆法体例的合同文本,就这一个甲供材的问题,要把上面几个方面事都要照顾到,那长篇大论写下来也未必能够把这些事在合同中规范得很好。
以下简要介绍一下FIDIC合同按目录分类各部分大致包含的事项:
1、一般规定
“一般规定”除了FIDIC合同定义外,主要是与沟通相关的事项。通信、图纸、文件、保密等。
2、雇主
主要是雇主义务。FIDIC合同中雇主这一条的规定基本只有义务,雇主权利基本委托工程师来执行,所以雇主的权利比较少论及。与87版FIDIC比较,99版明确增加了雇主索赔的权利。这个变化算比较大的。87版FIDIC在合同内比较少提到雇主的直接索赔,往往都是“承包商承担责任”,这显然在合同款项的扣回操作上让雇主就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说明一下,雇主的索赔也不是无边无际的,许多项目连带的损失不一定可以包含在索赔之列,具体要看合约是如何规定的。
3、工程师
工程师已经是雇主人员了。
4、承包商
FIDIC合同直接定义了承包商应该完成的24个主要合同事项。
FIDIC合同定义了承包商的24个事项,但仍然比较笼统。特别是在措施与开办费方面,说得太少。一旦合同事项发生,很难依据合同的这些规定定性定量费用项目及费用数额。FIDIC合同体系一般都会使用开办项目条款或者基本措施项目条款的合同组件,来极大地加强这一块的定义。
相类似的合同加强性规定在国内情况下也有。主要是国家规范规程规定范围内对投标人的投标“施组”等技术投标的强制性要求。对周边事项比如保险、环境安全、进场道路等措施或开办项目上的要求则比较模糊,费用相关事项也定义的不准确。不过,国家强制性规定落实到项目的特定要求上,还是有许多的工作要做的。这一点国内合同几乎没有什么作为。通常比较好的情况就是把相关规范列进合同几。如果能在合同上针对性地加强,那国内合同在这块也可以做到很好。
5、指定的分包商
主要是承包商关于指定分包的相关事项。包括“反对指定”与“分包商付款”
6、员工
许多国家的劳工法相当严格,由于劳工问题给项目带来巨大影响的事情并不少见,所以FIDIC严格规范了承包商员工方面的事宜。我们国家也在逐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比如民工工资预留金制度等。更严格的规定必定会陆续出台。FIDIC关于劳工的条款规定有着很大的适用性。
7、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主要是与物料相关的规定与检验验收等程序相关事项。这一块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象物料样式及材料标准等事宜,各国都基本有相关的专门规定。雇主在招投标阶段定义清楚这样一个物料方面的东西,除了国家相关规定,雇主的直接要求也是需要一个很大的文件来定义。这个文件就是“工料规范”。FIDIC合同里“工料规范”这一项是必不可少的。“工料规范”由设计人提供,主要是说明工程物料与工艺方面要求的文件,某种程度上说相当于我们国家材料规范、施工规范、及雇主特定物料要求(比如颜色样式等)的接合体。对于招投标来说,它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成为投标报价的基本依据。只有材料属性定义的准,相关工艺要求说明的清,报价才能相应准确。
国内施工规范与材料规范技术上的规定是很细的,但与造价控制的对应性不好。国内设计院是不会出“工料规范”给雇主,国家规范没有相关的要求。但单价合同少不了物料特这一块的定义,否则无法实行“单价包干”。实际的操作中,就只能巧妙利用国内规范“技术细化”的优势,将造价控制与这种“技术细化”相结合,以设法“绕过”单价合同对工料规范的依赖而保证“清单单价包干”的严密性。
8、开工、延迟和暂停
工期的延迟对于雇主来说问题是比较大的。对于有即定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拖期有时会比多投入一些资金的实质损失还要大,所以雇主一般都对工期问题看得很重。相应地FIDIC合同对这块也说明比较多定义的也比较严密。
9、竣工验收
FIDIC的竣工验收是由工程师完成的。这一点与国内情况稍有不同。
10、雇主接收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就要求雇主接收了。FIDIC在这一点的规定上与国内情况稍有不同。国内竣工验收通过,雇主就得无条件安排接收相关事宜。FIDIC两者分开,这主要是因为“工程师”是“雇主”的委托方,委托身份毕竟不能完全替代委托主完成所有相关事项。分开验收与接收事项,工程师与雇主的职责与权利就对应的很好。
这里面也包含某种相互制约关系。工程师先得出竣工验收通过的结论,雇主就不能无限制地不接收工程。而竣工验收通过又留给雇主独立接收权,尊重了雇主项目真正主人的权利。这个样子分开,对合同各方都有好处。
11、缺陷责任
12、测量和估价 项目经理圈子
这块也是只有一个单价合同调整合同价款的大原则。真正要完成测量与估价工作,需要一个大系统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与之相匹配的“工程量清单规定”来支持。显然这一块的定义必须增加一份大文件,而且是要有相当传统的计量文件比如英联邦SMM来规范。这样,一份完整合同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基本措施”“物料规范”组件外,就至少还包含另一份组件“工程计量原则”及“清单原则”。
13、变更与调整
14、合同价款和付款
15、由雇主终止
终止事件一旦发生,工程相关的计量与计价,性质就完全变化了,很多正常工程情况下的计量原则都不能用在这种情形下,所以此一事项有着独特性。合同用专门条款来定义,就不容易引起争议。
16、由承包商暂停与终止
17、风险与职责
18、保险
19、不可抗力
20、索赔、争端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