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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蓄电池行业准入门槛提升,七成以上企业面临淘汰
发布时间:2013-01-05 15:25:27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 

12月19日,为贯彻实施《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和产业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共同公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了解读。根据政策,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将有七成以上被淘汰。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专家制定的《准入条件》已于5月11日发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建国以来国家正式发布的第一部关于铅蓄电池行业的准入条件。《准入条件》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节能环保和职业健康防护水平,促进铅蓄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而编制的,是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快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国家对铅蓄电池行业的整顿和调整工作形成了统一的思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地位重要“条件”必要


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技术成熟,在功率特性、高低温性能、组合一致性、回收再利用性和价格等方面具有优势,长期以来广泛应用于汽车、船舶、航空、电力、通信、银行、军工等各个领域,已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性产业。同时,铅蓄电池也是化学电池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电池产品,在内燃机起动、大规模储能等应用领域尚无成熟替代产品。预计在今后一个时期内,铅蓄电池尚不能被其他电池产品所取代,铅蓄电池行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将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铅酸蓄电池行业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11年我国规模以上铅蓄电池企业共完成总产量14229.6万千伏安时,超过世界总产量的1/4,年出口额超过20亿美元,为我国扩大内需、拉动就业和出口创汇做出了巨大贡献。


《准入条件》的制定对防治“血铅”超标事件意义重大。随着近几年铅蓄电池行业的快速发展,所引发的“血铅”超标事件也日渐增多,铅污染形势严峻。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铅污染事件频发,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引起了行业内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准入条件》有助于铅蓄电池行业实现结构调整和升级。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小、微企业数量众多,环保设施落后。据了解,铅蓄电池行业小、微企业多为组装企业,技术难度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组装企业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二是单纯商品极板生产企业造成很大污染。单纯商品极板生产过程必须采用外化成工艺,含铅废水的产生量是内化成的十倍以上。商品极板在包装和流通过程中,产生大量包装盒、塑料袋等含铅废弃物,不能通过传统回收渠道回收,大部分企业只能焚烧处理,造成铅污染的扩散。三是行业多数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较低。大部分小企业电池生产工艺和装备基础相对薄弱,仍然采用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开口式和膏机以及手工铸板、人工输粉和外化成等落后的设备和工艺,严重危害工人健康,污染环境。四是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环境污染。多数企业不按规范管理,为降低生产成本,故意闲置企业内部环保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由此造成环境污染、员工血铅超标。


在认真总结行业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生产能力、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措施。通过《准入条件》的贯彻和实施,能够逐步规范铅蓄电池行业生产行为,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企业工艺装备、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水平,实现行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产能要求仅为基础条件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铅被列入5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蓄电池行业被列入5大防控重点行业,并要求“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为保证该目标的实现,《准入条件》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并强调“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这一点与环保部对企业编制环评报告和开展环保核查的要求一致。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中小规模铅蓄电池企业数量占行业企业总数的71%,但其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12%。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组装企业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伏安时。


根据测算,对于新建企业,按照配备国内先进的生产装备和环保设施,并维持正常的环保设施投入与运行成本计算,初期投入至少达到1亿元;同时,由于这些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装备和先进环保设施的生产能力和处理能力均较大,新建企业年产量应达到50万千伏安时以上才能实现经济规模。对于改扩建企业,也应参照新建企业,从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实现高标准、严要求,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


由于商品极板的生产和流通是造成行业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的根源,应该限制这种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分离的生产模式,达到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保水平、降低监管难度的效果。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从而将商品极板生产限制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中,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并通过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行业环保水平。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商品极板生产企业的产品是未经化成的生极板,还是经过化成的熟极板,均需要符合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要求。对于既生产商品极板,又生产成品电池的企业,只需要符合商品极板的产能要求。


除了产能门槛之外,《准入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准入指标体系,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准入条件》最基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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