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日前联合出台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对象为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所谓持久性油类物质,主要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根据管理办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向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