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在卫生部发布的《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07年版)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美国化妆品盥洗用品及香水协会2008年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第十二版)》中所收录的原料命名进行了翻译,完成了《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上进行化妆品成分标识时,凡《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当使用《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从2011年4月1日起,生产企业在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时,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化妆品原料名称属《目录》中已有的原料,应提供《目录》中规定的标准中文名称。
与此同时,由于《目录》未对收录的原料进行安全性评价,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使用原料,并对所使用原料的安全性负责。对《目录》中收录和未收录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