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此次发布的规定明确了享受此税收优惠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如必须是按有关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