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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法保护网购双方权益
发布时间:2013-10-28 13:17:47  来源:新华网 

  随着网购盛行,中国民众消费方式发生着深刻改变。日前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在退换货、赔付等多方面,对网络消费买卖双方的权益进行了平衡。

  这是继今年4月和8月两次审议后,消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商务部17日发布消息称,预计今年前三季度网络消费零售额将达1.3万亿元,达到2012年全年水平。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新增网购用户2889万,总数已达2.71亿人。

  在网购日趋盛行的同时,“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成为新课题。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报告称,售后服务、退款等,是上半年网民投诉最多的问题。

  今年4月发布的消保法草案一审稿,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8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列举了几种不宜退货的具体情形: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此后,有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无理由退货制度也应保障对商家的公平。

  21日公布的草案三审稿由此规定,网购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进一步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商品。

  同时,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我愿意为尺码不合适、颜色有色差等非人为因素退货承担运费,否则对卖方不公平。如果卖方工作疏忽或者产品严重质量问题,那卖方也理应承担运费。”长期网购的徐女士认为,修正案草案中的运费条款考虑较为合理。

  在中国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之一淘宝网,一位不愿具名的服装店店主则表示,买家承担退货运费是“一种限制”,可以防止买家以无理由退货为由,恶性购买和随意退货。

  业内人士指出,无理由退货和运费条款在三次修改中逐步详尽和细化,较好地平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家合法权益保障。

  “这一方面保障了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另一方面也对消费者有所制约,防止权利滥用损害商家利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一级律师秦希燕说。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提出,网络交易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例如,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在修正案草案的三次修改过程中,以退货条款为例,可以清楚看到关于网购的相关法规政策正逐步完善,多项标准得以具体化、公平化和细化。

  此前,中国一直缺乏针对网络消费的明确法律规定。“修正案中相应条款的提出,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也有利于网络消费者、经营者之间关系的调和。”秦希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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