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管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商务部3月21日发布了《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概念、经营原则、经营者权利与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办法》指出,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通过互联网开展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也参照本办法执行。据悉,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