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数据网
您现在的位置: >>中机产业数据网 >> 政策法规 >> 最新 >> 食品包装 >>正文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2-10-24 13:27:38  来源:卫生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69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葡萄酒标签中二氧化硫标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实施时间的规定,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二、关于进口食品原产国或地区名称标识问题。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也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进口预包装饮料酒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0日



 

关键词: 卫生部 关于 包装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55号紫玉写字楼13层(100037)
邮编:100045
Email:cmci2008@163.com

400电话

网站简介 /本网动态/产品与服务/诚聘英才/广告服务/联系我们/版权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0-2012中机产业数据网版权所有 中机院机电市场研究所主办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机械科学研究总院14层(100044)  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55号紫玉写字楼13层(100037)
咨询电话:400-008-5078(免长话费) Email:cmci2008@163.com
京ICP备0800838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