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拟要求,对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注册未设立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并强制设定有效期。
《意见稿》表示,将对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注册未设立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设立有效期,统一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保健食品清理换证的实施拟分阶段实施,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取得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前提出申请。对于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原料、辅料、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保健功能不在现行功能范围内的"以及"配方、生产工艺不符合现行规定的"等情形,其换证要求将不予批准。
目前我国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早在去年1月中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就曾明确表示将适时开展清理换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