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以国家“一法一条例一意见”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与省政府意见科学衔接的基础上,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措施、科研开发和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等几个方面设定了权利义务规范,并将近年来浙江省在促进农机化发展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机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和固定,在突出“促进”目的的同时,充分体现了浙江特色亮点:
一、《条例》赋予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农业机械化工作职责。规定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凝聚部门合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对乡镇一级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了要求。
二、《条例》明确了列入财政预算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事项。规定农业机械的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农业机械的保险费补贴,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的公益性科研开发、教育培训、推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条例》捋顺了促进农机科研开发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职责分工。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部门,编制农业机械科研开发计划,确定并公布农业机械公益性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四、《条例》明确提出强化金融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农业机械抵押贷款、融资租赁业务,简化信贷手续。《条例》还对农机抵押贷款相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五、《条例》明确提出解决农机用地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所需用地。
六、《条例》明确提出强化农机农艺融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生产、推广等方面的农机农艺融合机制,组织制定农机作业规范和农艺规范,将机械适应性作为科研育种、栽培模式推广的指标。
七、《条例》明确提出建立警农协作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机械化等部门建立拖拉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的协作机制。
八、《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农业机械缺陷产品召回公告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召回。拒不召回的,发布农业机械安全警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