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者总体素质和实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等文件精神,7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见(浙政办发[2012]73号)。
意见指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意义。到2015年,力争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50%以上,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75%以上,农业生产作业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
意见强调,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大力培育专业种养大户和现代职业农民。(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和合作农场。(三)提升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强做优。(五)大力发展农业服务组织。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指导和服务:(一)引导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二)加强农业人才培养。(三)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四)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支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四)加强农业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