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对《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一批法规的部分内容做了修改。
其中原《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予以取消,第三十四条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内容调整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报废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予以回收,依法报废,对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