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2月17日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管理办法》,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主体应建立回收、交付交接记录可追溯制度。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管理办法》鼓励废弃电器电子回收主体采取上门回收、定点回收等办法,通过电话预约、网络登记等形式,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鼓励废弃电器电子回收主体联合商业网点实行以旧换新、押金制、商品兑换等回收方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运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脱落、流失或遗撒。储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