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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轨道交通建设将有法可依 管理办法9月10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3-08-16 09:27:52  来源:石家庄日报 

  8月14日,记者从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获悉,《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将于9月10日起施行,办法将把减少居民、周围建筑物影响列入条款。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将跨入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的新阶段。

  据介绍,该《办法》共五十八条,分总则、规划与用地、投资与土地综合开发、建设、保护区及设施保护、应急和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规划、用地、投资、建设、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管理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将跨入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的新阶段,也保障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顺利进行。”市轨道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减少影响、保障民生,《办法》专门设置了投资与土地综合开发条款和减少影响条款,规定轨道交通参建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减少轨道交通对上方和周围已有建(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以及减少和防止粉尘、废水、废气、噪音、振动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工程验收程序。规定: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分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验收四个阶段;轨道交通工程所包含的所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预验收;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轨道交通工程方可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1年;试运营期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提请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国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目前,我市轨道交通建设正处于关键时期,正在全面推进房屋征收、管线迁改、树木移植、交通疏解、工程围挡等工作。市轨道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多措并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始终把“安全第一、质量至上”放在首位,确保建成人民满意的优质、安全地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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