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无线电业务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部、中科院国家天文台、全军频管办、中国气象局意见对划分表和脚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称《规定》)自2014 年2 月1 日起施行。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国斌向记者表示,2012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12)对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中的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修订,自2013 年1 月起生效。我国已在大会的最后文件上签字。同时,随着我国无线电技术及应用的迅猛发展,各行业、各部门对无线电频率依赖日益增强,频率使用需求急剧增加。为了加强对频率资源的管理,缓解频率资源供需矛盾,并与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相衔接,亟须对《规定》进行修订。以规章公布的《规定》是我国划分无线电频率的法定依据,为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提供了依据。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规定》。据了解,此次修订共涉及535处。其中,针对脚注的修订196处,针对划分表的修订339 处。依据WRC-12议题结论对无线电定位业务、航空业务、水上业务、空间研究业务、气象辅助业务和卫星气象业务、卫星广播业务、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固定、移动和广播业务、275GHz以上频率划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