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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划为地方收入
发布时间:2012-10-12 10:59:24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称,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

 

  对于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通知明确,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对于地方收入分配办法,通知明确,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28%,货运周转量占42%,运营里程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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