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塞上湖城银川,宁夏地方性电力立法又有新收成,出台17年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完成全面“大修”,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于1995年制定,有关规定与《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已不协调,与地方电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不适应。新兴的充(换)电设施、电力交易场所设施以及宁夏±660千伏、750千伏以及±800千伏等高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有待立法上的确认和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遇到的新问题、新矛盾,亟需完善立法来统筹解决。
《条例》修订工作于2003年启动。十年间,宁夏电力公司配合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经信委充分调研论证,并多次与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数易其稿,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12年7月3日,自治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定《条例》(修订草案)。9月25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一致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条例》立足宁夏电力发展实际,着力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法律障碍。《条例》由35条扩充为50条,重点增加内容有:将“充(换)电、电力调度和电力交易场所设施”纳入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确立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明确输电线路工程杆、塔基用地不征地;细化了架空电力线路与林木、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新增±660千伏、750千伏、±800千伏以及1000千伏等电压等级架空线路的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以及与树木和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允许电力企业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树木;补充了禁止危害电力设施行为(如经营鱼塘、垂钓)的内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电力企业维修、抢修电力设施;强调电力企业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要求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损毁电力设施造成停电的事故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重新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与2001年出台的《宁夏自治区反窃电办法》及去年新出台的《宁夏自治区供用电条例》共同构成宁夏地方电力保护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