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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3-07-09 10:56:18  来源:中国质量报 

  近日,国家标准委网站一则《关于征求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将备受关注的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修订的进展锁定在征求意见阶段。按照这份通知,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22日。

  据悉,《车用汽油》国家标准最早发布于1999年,2006年和2011年分别发布了第二版、第三版《车用汽油》标准,本次为第三次修订,完成修订程序后发布的将是这项标准的第四个版本。与2011版标准相比,新版标准正文首页增加了“警告”内容:“如果不遵守适当的防范措施,本标准所属产品在生产、运输、装卸、贮运和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本标准无意对与本产品有关的所有安全问题提出建议。用户在使用本标准之前,有责任建立适当的安全和防范措施,并确定相关规章限制的适用性”。

  据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标准,对车用汽油的技术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产品分类是能够让消费者直观感受最明显的变化,规定车用汽油(Ⅲ)和车用汽油(Ⅳ)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90号、93号和97号3个牌号,车用汽油(Ⅴ)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和95号3个牌号,也就是说,按本次修订后的国家标准,车用汽油的牌号为89号、92号和95号3个牌号,同时标准要求加油机和容器都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牌号和等级(Ⅲ、Ⅳ或V)。

  另外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修订后的标准要求车用汽油中所使用的添加剂应无公认的有害作用,并按推荐的适宜用量使用。车用汽油中不应含有任何可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的添加物和污染物。车用汽油中不得人为加入甲缩醛、苯胺类、卤素以及含磷、含硅等化合物。

  修订后的标准增加车用汽油(Ⅴ)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对车用汽油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及交货验收以及警示说明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征求意见稿建议,新版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实行逐步引入过渡期要求。具体建议是,自2014年1月1日和2008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Ⅲ)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和“车用汽油(Ⅳ)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规定的技术要求废止。这是标准的表述方法,并不是在兜圈子,业内人士的解读是,到2014年1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车用汽油(Ⅲ)和车用汽油(Ⅳ)将不在车用汽油国家标准规范之列。另一项建议,即“车用汽油(Ⅴ)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规定的技术要求过渡期至2017年12月31日,透露的信息是,到2017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车用汽油标准,必须达到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国家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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