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包括总则、编制、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5章,共计45条。《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作出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安排。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办法》强调,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国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办法》明确,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5年至10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是确立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四级两类”规划体系、各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及规划编制的内容与要求,制定了5项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