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由于本标准还涵盖了CODEX STAN 180中的部分内容,且我国已经发布的GB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中,强调了对于部分产品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和酸碱平衡信息,因此本处参考CODEX STAN 180中4.2.6款的要求“Information on osmolality or osmolarity and/or on acid-base balance shall be given when appropriate”,此处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时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和(或)酸碱平衡的信息”。同时,对一些产品,如果调整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和构成,也应该允许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描述。这也是标签的重要作用,是向消费者信息交流的方式。
“4.6.4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其标签中应说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使用”、“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或类似用语。”这句话参考CODEX STAN146的相关要求“Nothing in the labeling and advertising of foods to which this standard applies shall imply that advice from a qualified person is not needed”,而且本标准所包含的食品范围包括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GB 25596-2010中有明确要求,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的要求,因此增加了上述要求,以使标准间衔接。
4.7 标示内容的豁免
原标准中仅描述了按7718的规定免除,但7718中豁免的第一条显然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范畴,此处无参考意义。因此仅保留第二句“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五)推荐标示内容
原标准中有非强制标示内容、允许标示内容和推荐标示内容三个层次,企业运用及理解都比较麻烦。因此本标准统一为推荐标示内容。
1、RNI或AI百分比的标示:特殊膳食用食品针对的是不同人群,营养标签标准中的NRV是针对4岁以上的正常人,因此此处不能以NRV值做参考来判断营养素含量的高低,而只能以不同人群的RNI或AI值来做参考。由于许多产品已经要求标示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能量值和必需成分及其含量以及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上述各营养素的含量,如果强制标示其占RNI或AI的百分比,势必造成标签上的混乱,因此此处仅仅是推荐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包装大小和版面的设置选择是否标注。
2、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或比较声称
原标准中表1所示内容,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中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做了详细要求。标准起草初始时拟统一参考28050的内容,但经过多次讨论,许多企业提出28050的条件是根据NRV%来做出的,此处使用不适合。
因此本处参照旧标准,列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5.2.2 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显著。
5.2.3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允许声称的依据。
5.2.4被声称的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同时,本标注特意强调了“不应对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该要求是参考了CAC/GL23-1997中1.4款的要求,“Nutrition and health claims shall not be permitted for foods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 except where specifically provided for in relevant Codex standards for national legislation”相应条款修改而来的。我国发布的系列婴幼儿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中,对产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值都有明确的要求,只要符合含量要求的产品才是合格的产品,同时0-6月龄婴儿需要全面、平衡的营养,因此对其必需成分的声称是不必要的。对一些允许添加的可选择性成分,则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声称。
3 关于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标准要求,“符合5.2.2~5.2.4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所使用的功能声称用语应有充足的科学证据,或者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的依据。不得声称或暗示产品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该要求也保留了旧标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