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电数据网
您现在的位置: >>中机产业数据网 >> 政策法规 >> 最新 >> 食品包装 >>正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编制
发布时间:2012-09-05 14:07:02  来源:食品产业网 

  
    “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100g/100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如有必要或相应国家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本条主要是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营养成分的标示方式。原标准中能量和营养素值的表达方式有三种,即标示范围值、平均值、最低值或最高值。在部分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上述三种表达方式并存,造成表格比较混乱,消费者难以理解。随着我国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修订完成和颁布,以“数值”的形式标示营养成分含量从理论上和实际上都可以实施,且以数值的方式表达含量更能符合标签真实性的原则,国际上通常也只使允许一种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参考国内外标准,规定以“数值”的形式表达含量。

  
    “如有必要或产品标准中有相应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100千焦(100kJ)产品中上述各营养成分的含量”。对于部分产品,如新颁布的GB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等,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要求标签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同时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为了与上述产品标准的要求相一致,本标准增加了相应条款。

  
    “4.3.3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原料计算或产品检测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这是对数值来源和允许误差的要求。

  
    数值的来源参考了GB28050 的要求。考虑到用数值表达时,其允许误差范围就非常重要,本标准规定了允许误差范围为≥80 %标示值。这是既参考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又考虑到了特殊膳食食品的特殊情况而定的。

  
    “4.3.4若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氨基酸提供,“蛋白质”项则可以用“蛋白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来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含了特殊医学用途食品,部分这类产品是由单体氨基酸配成的,或者由蛋白质降解成短肽或氨基酸,其产品中其实不含蛋白质。参照国外的一些规定,该类产品中的蛋白质项可以标示为“氨基酸总量”等方式。

  
    4.4  贮存条件

  
    除了应遵循7718的相应要求外,本标准参考CODEX STAN 146中4.8.1的要求,“Storage instructions of opened packages of a food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shall be included on the label if necessary to ensure that the opened product maintains its wholesomeness and nutritive value. A warning should be included on the label if the food is not capable of being stored after opening or is not capable of being stored in the container after opening”。增加了下列要求“如有必要,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开封后的贮存条件。”但是删除了法典的后半句,即“以确保开封后产品的卫生和营养价值”,认为这不是标签上应该要求的内容。

  
    4.5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4.5.1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必要时还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4.5.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上述规定基本保留了原标准的要求。

  
    4.6 其他标示内容

  
    4.6.1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相关国家标准中有关于标签、说明书要求的,还应按相应国家标准中相关规定标示。

  
    4.6.2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时应标示产品的渗透压和(或)酸碱平衡的信息。

  
    4.6.3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要时应对产品的性质或特征进行描述。

  
    4.6.4 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其标签中应说明“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使用”、“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或类似用语。

  
    其他标示内容除按照7718的相应要求外,由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特殊性,因此部分标签内容在产品标准中有一定的要求,本处为协调,强调了还应按相应产品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标示。

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55号紫玉写字楼13层(100037)
邮编:100045
Email:cmci2008@163.com

400电话

网站简介 /本网动态/产品与服务/诚聘英才/广告服务/联系我们/版权声明/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0-2012中机产业数据网版权所有 中机院机电市场研究所主办
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号机械科学研究总院14层(100044)  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55号紫玉写字楼13层(100037)
咨询电话:400-008-5078(免长话费) Email:cmci2008@163.com
京ICP备08008382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