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作为零星商品销售,特别是饮料、食品销售的“微型超市”,让消费者一天24小时随时都能买到自己喜爱的零星商品或饮料食品。然而这种方便、简单、快捷的营销方式目前正经受着来自消费者信任度的考验。日前有媒体报道说,有消费者在轨交4号线大木桥路站里的自动售货机买饮料,自动售卖机吞进钞票不吐饮料,拨打了自动售卖机上的服务电话却无人接听。
据了解,随着自动售货机布点的普及化,在自动售货机选购急需小商品或小食品已成上海市民的生活方式。但目前反映在自动售卖机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有人反映售货机购买的某品牌“冰红茶”瓶子口上明显蒙着一层灰;有人原本想买的是可乐,可“跳”出来的却是橙汁;有的投入硬币出来的小零食,仔细一看已经是过了保质期;消费者周小姐也颇有怨言地说,如果在超市买到“外表”肮脏的饮料,能要求换一瓶,但自动售货机不同,拿到什么是什么,不能退也不能换;更多的消费者会无奈地说,自动售货机不像超市有购物小票,如果东西出了什么问题,又找谁说理去呢?于是消费者在承认需要这个“超级营业员”的同时,也对来自“超级营业员”经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提出越来越多的质疑。
自动售货机进入寻常百姓中后,其市场需求之大让经营者欢呼,于是商家在布局上往往是大手笔,而点多、面广且分散的经营业态,给经营管理带来新的课题,因此,自动售货机所反映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关系到这一新型销售模式健康发展的产业前景,亟需全社会高度重视,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应对之策。
当前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或法规对自动售货机经营模式进行规范,但是自动售货销售方式已呈业态化趋势,因此,建立相关的法规,实行依法监管是规范和促进该业态良性发展的基础。
其实,早在2010年8月26日,商务部办公厅就已经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 、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营行为实施相关规定。但这一规定法规等级不高,普适性不广,因此,为了顺应自动售货机市场发展,出台一部专门针对自动售货机经营方式进行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的法规极其必要,以明确自动售货机市场主体的准入条件、责任主体日常行为的管辖部门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部门等,让相关部门有章可循,执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