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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效仿药品监管
发布时间:2013-11-01 10:41:0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昨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较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送审稿》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这次修订有三个亮点,一是大量借鉴了药品的监管经验,从原来的食品粗放式监管到精细化监管;二是建立了最严格的食品监管制度;最后是从过去的政府一家保天下,到未来的社会共治。” 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副教授胡颖廉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将走药品监管之路

  今年5月,国务院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并确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牵头修订。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虽然草案没有明确说,但从这次修订内容可以看出未来食品将借鉴药品监管的经验,食品监管将从粗放式监管走向精细化监管。”胡颖廉表示。

  胡颖廉解释,《送审稿》提出,国家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这类似药品中的执业药师制度;提出的信息化追溯制度类似于药品电子监管码;要求食品包装标签类似药品的说明书;食品监管采取飞行检查也是在药品监管中执行的措施;食品监管将实行类似药品上市后评价的措施,如果食品检验不合格,将立即停止生产,这些都类似于药品的监管制度等。

  “从方方面面中都可以看出,将用管药品的方式来管食品,过去药品走过的路,将是食品要走的路。”胡颖廉说。

  新增30条更严格

  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为104条,修订稿中已经增加为134条。

  “多出来的30条都集中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章节。这次修订把大量笔墨放在了你不做会怎么样,处罚力度在加大。原来处罚赔偿金额比较低,现在很高而且列举了很多情形,并强调行刑衔接,可以直接进入刑事。”胡颖廉表示。

  根据食药监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订说明》,《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

  如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在资格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在人身罚方面,《送审稿》按照审慎的原则补充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对此,胡颖廉表示:“科技是推动食品工业的力量,但总有一些害群之马存在,所以这次把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和科技工作者都加入进去了。”

  此外,加大了经济惩罚力度,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送审稿》还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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