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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出台《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1-01 09:28:21  来源:中国工业网 
    2012年10月31日,工信部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工信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于11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三是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四是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五是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六是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关键词: 出台 钢铁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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