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全国17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8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改制工作基本完成,6月底已全部移交地方管理,顺利实现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资产共计70余亿元人民币。
铁路运输法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实行属地管辖,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截至6月28日,18个铁路局、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签订移交协议。据统计,改制过程中铁路系统向地方移交人员共计3300余人。改制后,全国各铁路运输法院隶属关系按驻在地行政区划改为地方管理,有关经费改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预算保障,所属人员均按《公务员法》规定纳入地方行政编制管理,法律职务的任免也分别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最高法30日对外公布《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对改制后铁路运输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进一步予以规范,该规定将于8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改制后的铁路运输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犯罪的各类公诉案件外,还包括有关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除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等各类民事案件外,经驻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铁路运输法院还可受理其他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铁路法院基本上都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较大的市,其驻在地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当地人民法院大多长期苦于案多人少的问题,铁路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可以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及时雨。指定铁路法院受理驻在地的民事案件,可以充分发挥铁路法院的积极作用,帮助地方人民法院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