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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扩容计划确定行业迎来加速发展期
发布时间:2013-07-23  来源:百方网 

  为了进一步扩大国内光伏市场,国家再次加大对光伏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这份文件不仅再次调高了2015年国内光伏发电装机目标,还首次明确了电价和补贴机制,以及光伏行业的准入门槛。

  在欧美对华光伏“双反”的形势下,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再加上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我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因此,快速启动国内光伏市场迫在眉睫。而这也是光伏发电装机目标被一再调高的关键所在。

  提高准入门槛

  《意见》提出,从2013年至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而在国家能源局去年印发的《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中,该目标为2000万千瓦以上。

    对此,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表示,装机目标的扩大,意味着将有更多的光伏产品可以应用,这对消化目前光伏行业过剩的产能有很大的帮助。

  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全球品牌总监钱晶认为,跟数字相比,更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是数字背后的实施细则的保障。“无论什么数字都只是镜中花、水中月,只有明确了补贴的细则、落实了发电主体的售电资格,这样才能进一步打开行业发展的空间。”

  为此,《意见》进一步细化“国六条”对电价和补贴政策的实施办法,提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的政策,并指出,根据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制定光伏电站分区域上网标杆电价,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发现价格和补贴标准。同时,根据光伏发电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意见》明确了上网电价及补贴的执行期限原则上为20年。此外,还提出完善补贴资金支付方式和程序,改进补贴资金管理,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意见》规定,对光伏电站而言,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按月全额结算,并将根据光伏发电发展需要,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扩大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规模。

对于行业的准入门槛,《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提出下一步将重点抑制光伏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其规定,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

  在钱晶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行业门槛,“目前能做到单晶电池效率高于20%、多晶电池高于18%的光伏企业主要还是集中在光伏行业排名前20位的企业中”,所以,她认为这一标准将很多良莠不齐的低端企业排除在外,加速行业调整,让优质企业保存下来并重新有资本投入进一步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

  同时,《意见》还提倡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环利用不完善、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产能,在电力净输入地区严格控制建设多晶硅项目;利用“市场倒逼”机制,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加快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积极开拓应用市场

  为了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意见》也提出下阶段将主要从3个方面入手。

  一是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意见》指出未来将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优先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规模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同时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结合建筑节能加强光伏发电应用,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意见》强调,将依托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扩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同时,开展适合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特点和规模化应用的新能源智能微电网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适应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建设、运行和消费新体系。支持偏远地区及海岛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是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意见》指出,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根据当地电力市场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需要,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的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是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意见》表示,要积极妥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对话协商,推动全球产业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优化制造产地分布,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集聚全球创新资源,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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