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江苏造船业遭遇众多涉外贸易纠纷,在这些案件的仲裁中,中方船厂鲜有胜诉。中国船厂普遍不重视运用法律给合同把关,是导致败诉的最根本原因。”刘志伟根据其调查掌握的案例及数据进行分析,涉外仲裁案件90%以上的合同文本中,约定的纠纷仲裁管辖地为英国伦敦仲裁院,适用的规则为伦敦规则,适用的实体法则多数为英国法。而绝大多数中国船厂在签订合同时只认“有利可图”,忽视纠纷仲裁管辖地、适用规则等问题,为日后处于被动地位埋下了伏笔。
据了解,国际船东在谈判时通常占有支配地位,他们大多在合同签订时就预先根据贸易形势,在合同文本中设定对其有利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额外利益,转嫁危机。中方船厂一般是等到双方发生争议后才发现,解决争议只能去伦敦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而伦敦规则在造船业界被普遍认为倾向于船东。
“实际上,中方船企能如此避免厄运的是极少数。”刘志伟表示,作为律师,他在接手此类贸易纠纷时,常感力不从心,因为中方船厂一是提供不了全面的证据材料,二是即使提供了材料,其中对中方有利的内容少之又少,难以对外方的仲裁请求形成真正有效的抗辩。为此,他建议,中国造船企业应形成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合同文本一定要请律师事先把关,尽可能在合同文本中充分体现自己的得益点,并对有可能产生的纠纷和矛盾进行前瞻性预测,而不是在涉诉后才想到寻求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