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在评估时点产权不清的资产,应划为“待定产权资产”,可以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一般范围,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做特殊处理和说明,并需要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2)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有效资产和溢余资产进行区分。
在进行区分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①对企业有效资产的判断,应以该资产对企业盈利能力形成的贡献为基础,不能背离这一原则;
②在有效资产的贡献下形成的企业的盈利能力,应是企业的正常盈利能力,由于偶然因素而形成的短期盈利及相关资产,不能作为判断企业盈利能力和划分有效资产的依据;
③评估人员应对企业价值进行客观揭示,如企业的出售方拟进行企业资产重组,则应以不影响企业盈利能力为前提。
(3)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对溢余资产有两种处理方式:
①进行“资产剥离”,在运用多种评估途径及其方法进行有效资产及其企业价值评估前,将企业的溢余资产单独剥离出去,溢余资产的价值不作为企业价值的组成部分,作为独立的部分进行单独处理,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②在运用多种评估途径及其方法进行有效资产及其企业价值评估前,将企业的溢余资产单独剥离出去,用适合溢余资产的评估方法将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将评估值加总到企业价值评估的最终结果之中,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