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出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采取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集中扶持关键领域,扶持引导薄弱环节,重点支持区域产业集聚和创业投资计划等,并做好其他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支持区域集聚发展,选择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配套不完整或需求不足的产业,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上、中、下游产业自主跟进,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股,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选择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基础性、公益性强的产业或技术,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等构建技术创新联盟;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对已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